2019年9月26日—10月10日,我廳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資委、市場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稅務局,社會公眾征求了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有關文件的意見。根據截止日期的反饋意見,并與有關單位溝通對接,整理形成了《各有關單位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表》,現予以公告。
各有關單位反饋意見及采納情況表
序號 | 反饋單位 | 反饋意見 | 采納情況 |
1 |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無意見。 | |
2 | 自治區財政廳 | 無意見。 | |
3 |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 未及時反饋,視為無意見。 | |
4 | 自治區國資委 | 建議《實施意見》第二段第(六)條“……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 修改為“……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實際控制企業之間轉讓……”。 | 未采納。《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433號)規定“以授權經營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期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實際控制企業縮小了參股企業的范圍,限制了其內部轉讓的權利。 |
5 |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 無意見。 | |
6 |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 | 無意見。 | |
7 | 廣西稅務局 | 無意見。 | |
8 | 南寧市政府 | (一)建議明確《實施意見》第二條第(六)點“在現狀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中對于“現狀用途”的定義以及新增“在不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劃撥地可轉讓的情形。 | 采納。已在《實施意見》“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二)”中修改完善了相應表述。 |
(二)建議刪除《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九)點“國有資產處置涉及國有建設用地轉讓的,轉讓前應取得上級資產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批復文件” | 采納。在(六)國有資產處置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政策中有相關表述。 | ||
(三)建議將《實施意見》第二條第(六)點“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修改為“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涉及國有資產注入的,須報原批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變更為出讓方式。” | 采納。在(六)國有資產處置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政策中有相關表述。 | ||
(四)建議在《實施意見》第二條第(六)點新增對于劃撥地轉讓所產生的土地收益金的處理。 | 采納。 | ||
(五)建議將《實施意見》第三條第(十一)點和第四條第(十五)點中“土地使用權”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建設用地使用權”。 | 采納。 | ||
(六)建議將《實施意見》第四條第(十六)點“應當在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修改為“應當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后”。 | 采納。 | ||
(七)建議將《實施意見》第四條第(十七)點第(1)款修改為“持有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公司”。 | 采納。 | ||
9 | 柳州市政府 | (一)建議第(六)條,“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現狀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調整為“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 原則采納。 |
(二)建議第(六)條,“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調整為“改變用途或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受讓人權利證書上‘權利性質’注明為‘出讓’。” | 采納。 | ||
(三)建議第(二十三)條,“達成一致后簽訂合同,依法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調整為“達成一致后簽訂合同,依法申報交易價格,申報價格比標定地價(尚未公布標定地價的地區,可參照基準地價或者評估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 采納。 | ||
10 | 桂林市政府 | 無意見。 | |
11 | 梧州市政府 | 無意見。 | |
12 | 北海市政府 |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中所需上繳的土地收益如何收取。 | 采納。 |
(二)建議將“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段的內容修改為“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和需要,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提出轄區內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政策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 采納。 | ||
13 | 防城港市政府 | 無意見。 | |
14 | 欽州市政府 | 建議刪除“(十三)劃撥建設使用權出租管理”中的“且出租時間超過5年的”。 | 未采納。理由:明晰宗地長期租賃的期限,便于操作。同時參考盤活存量土地5年過渡期的時間要求,考慮到根據《合同法》長期出租的時間不得超過20年等因素,確定出租超過5年就要辦理有償使用土地手續。 |
15 | 貴港市政府 | 無意見。 | |
16 | 玉林市政府 | (一)關于“(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形式”,建議在這項內容中增加:允許不以公益為目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 原則采納。以公益為目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已包含在目前的政策表述中。 |
(二)關于“(六)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必要條件”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有批準權的政府是哪級政府,是否包括區政府?建議予以明確。 2.“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現狀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實際工作中,劃撥用地很多是原劃撥用途或現狀用途為工業、辦公等用地,要求轉讓并改用途為商住,那么“在現狀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這點指的是現狀工業、辦公等用途符合規劃嗎?建議予以明確。 3.建議明確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式和原則。 | 1.采納。 2.采納。 3.原則采納。授權經營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出讓時,按照補繳土地出讓金估價技術規范執行。 | ||
(三)建議(十八)修改為“允許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抵押融資額不得超過土地取得時的出讓金額。設定抵押獲取的資金,僅能用于本項目開發建設或者開辦對應業務改善軟件所需,不得為第三方提供擔保。抵押權實現后,應保持原經營活動持續穩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但可以適用盤活存量土地過渡期政策,促進產業和經營業態的轉型升級,禁止改變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和商業開發。” | 原則采納。 | ||
17 | 百色市政府 | (一)“第二大點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六)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必要條件”,建議還是刪除“現狀用途”。 | 采納。 |
(二)“第二大點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七)土地分割、合并轉讓政策。分割、合并后的地塊應在規劃、用地等方面具備獨立分宗條件”。建議還是刪除“在規劃、用地等方面”。“具備交易的基本條件,再由買賣雙方自由轉讓。”建議修改為“具備交易的基本條件,再由買賣雙方依法轉讓。” (三)第四大點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十六)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當在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建議修改為“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當在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 采納。 | ||
18 | 賀州市政府 | 無意見。 | |
19 | 河池市政府 | 無意見。 | |
20 | 來賓市政府 | 無意見。 | |
21 | 崇左市政府 | 無意見。 | |
22 | 在征求意見時間內未收到社會公眾意見。 |